)物业服务水平的好坏,直接决定市民的生活质量。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因为小区的物业服务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而烦恼。
今年初,长春市消协接到家住吉森漫桦林小区王女士的投诉称,自己开着新购车辆进入小区地下车位,当车开到卷帘门处,感觉车右侧要刮到卷帘门门框,便放慢车速入库。然而,卷帘门突然自动落下,王女士赶紧踩刹车,并电话联系了社区物业公司。随后,一位物业保安人员来到现场。王女士询问是否刮到了车,保安回答“没有”。保安打开卷帘门后,王女士松开刹车,车动了一下。这时,卷帘门第二次落下,正好砸到车的前机盖处,导致新车前机盖处出现一排划痕。
当晚,物业管家、保安队负责人与王女士一起查看了监控录像回放,并征求王女士处理意见。次日下午,物业管家和物业经理同王女士就此事做沟通,物业经理看完监控视频后表示,此事物业公司没有责任,是王女士操作失误导致新车被砸。而王女士则认为,卷帘门是自动感应的,在车辆没有过去前,卷帘门不应落下。
接到投诉后,长春市消协工作人员找到物业经理了解情况,物业经理依然认为是王女士驾车操作失误导致。
据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介绍,当前,消协受理的反映物业服务投诉问题大多分布在在收费问题和物业服务的品质。从王女士反映的问题来看,卷帘门是在没有车辆剐蹭和任何外力的作用下,自动落下砸坏车辆,由于物业未尽到管理责任,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另外,即使地下车位入口卷帘门有缺陷或其他原因,作为物业服务第一责任人,也应该先承担相应的责任,再追偿解决其他问题。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做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第三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对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损的,应当依法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消费的人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回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相应的损失等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