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23日17时50分左右,中宁县某小区住户王某某、赵某之子王某某放学途中,在某小区地下5号车库,被车库堆积门夹住,导致窒息死亡。某物业服务企业中宁分公司系该社区物业服务企业。
王某某、赵某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子王某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100万元,并威胁如果处理不好将采取极端方式。对此,某物业公司没有办法接受。新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参与调解。
新堡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立即与王某某、赵某、某物业公司中宁分公司经理赵某某取得联系,征询双方调解意愿后,仔细地了解事情经过。王某某表示,其儿子因小区车库堆积门卷起造成窒息死亡,是社区物业管理不到位且堆积门的感应控制开关存在重大安全风险隐患造成的,社区物业要负全部责任,要求赔偿其儿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100万元。该社区物业公司负责人赵某某表示王某某之子因车库堆积门卷起造成窒息死亡事件令人很悲痛,物业公司该负的责任一定要负,但赔偿费用是多少要按照法律,同时表示物业行业是微利企业,王某某直接要100万,物业公司是没办法承受的。
新堡司法所联合新堡派出所组织了第一次调解,参与调解的调解员背对背分别讲法律摆事实,与双方当事人沟通安抚情绪,化解纠纷。由于双方当事人在赔偿标准和数额上争议较大,王某某及其家属调解过程中多次情绪失控,调解员采取换位思考,从当事人的方面出发,分析问题,拉家常积极稳控王某某及其家属情绪。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法律规定,继续做好双方当事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第二次调解,王某某一方要求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同时要加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另外的费用,总计八十万元。物业公司一方认为物业是有责任的,该赔偿的一定赔偿,但不应该是全责,物业公司在事发地点一直都有安全警示标语,并且王某某之子是农村户口,不应该按照城镇标准计算赔偿费用。双方当事人意见达不成,王某某家属再次情绪失控。经调解员组织双方当事人分别调解,王某某及其家属答应,先收下物业经理赵某某先行支付的十万元,用于处理其子的丧葬事宜。后续继续调解协商。
第三次、第四次调解,由新堡司法所联合县城建局、县安监局、新堡派出所共同参与调解,通过耐心细致的摆事实,讲法律,背靠背、面对面一条一条解答、协商,最终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同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采用“人民调解+仲裁+信访”模式,利用互联网上传中卫市仲裁委仲裁平台,申请仲裁确认。至此,纠纷得以妥善解决。三天后,双方当事人在新堡司法所将剩余全部赔偿款履行完毕。
回访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对此次调解结果表示认可,对参与调解的所有调解员的工作表示满意。
一、经调解员调解,某物业服务企业中宁分公司赔偿王某某、赵某六十五万元。该费用包含处理王某某、赵某之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法律规定的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费用的全部费用。
二、某物业服务企业中宁分公司已于2020年6月24日支付王某某、赵某拾万元整(100000),2020年6月28日支付王某某、赵某贰拾万元整(200000),下剩赔偿金叁拾伍万元整于2020年7月3日之前付清(350000)。
三、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对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申请仲裁确认。中卫仲裁委受理后,四个工作日将仲裁裁决书邮寄到新堡司法所,由新堡司法所调解员代为转交至王某某、赵某、物业负责人赵某某本人手中。
这是一起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调解员运用“情、理、法”相结合的方式,引导双方当事人依法依规、换位思考,并提出双方当事人均能接受的合理方案,推动纠纷圆满化解。调解员在调解此类纠纷中应注意以下三点:
一是依法依规,说理释法。告知双方当事人人身损害赔偿要在法律规定的尺度内,不能漫天要价。
二是情理相融,引导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要让王某某及其家属知晓物业行业是微利行业,企业的承担接受的能力是有限的。针对某物业服务企业中宁分公司,让其理解王某某、赵某丧子之痛。
三是提出较为合理方案,力求双方都能接受。根据法律和查明的事实,结合调解实际,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求同存异,达成合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