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涉及物业服务企业的纠纷案件与日俱增,为充分的发挥司法指引功能,堵塞社会治理漏洞,近日,乡宁县人民法院秉持能动司法理念,通过系统分析类案成因,向物业服务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乡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出两份《司法建议书》,注重“抓前端、治未病”,力求审判工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2019年,原告武某购买被告小区1号楼地下一层36号车位。2022年8月,武某购买了比亚迪新能源电动汽车一辆,需在该车位上安装充电桩。因申请安装充电桩需被告出具相关证明材料,遂与被告乡宁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多次协商,被告均以本小区目前用电已超负荷等为由拒绝提供证明材料。
乡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武某的主张既符合自身利益需要,也符合国家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判决被告乡宁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某出具同意其在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原告武某在上述指定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时,被告乡宁县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充电桩作为新能源汽车的配套基础设施,系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先后出台多份意见、通知,明确支持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并要求物业公司予以配合、协助。业主有权在其使用的车位上安装与其汽车相配套的充电设备。
一、建章立制,加强对物业公司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电瓶车充电设施等安装的监管。制定关于加快居住区,特别是老旧小区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电瓶车充电设施等安装的建设管理办法,明确其安装的具体流程、条件及操作规范,确保落实到位。
二、强化监督,加强对充电基础设施的监管。积极引导物业公司对充电设施定时进行维护,落实安全责任,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充电设施使用、维护不当侵害业主权益。
2022年,被告闫某在小区地下车库开放式储物室内储存有半瓶95%医用酒精。同年,四名未成年人芦某、张某、卢某、史某从地下车库电动门钻入车库,在储物室内发现并拿出酒精、免洗健之素洗手液、玻璃容器等物品。其中一名未成年人芦某将酒精涂抹于自己的双手和胳膊上后将酒精及打火机递给同伴张某。该同伴将酒精倒入玻璃容器内用打火机点燃,过程中容器爆炸将靠近玩耍的芦某引燃,火势持续燃烧致使芦某被严重烧伤。送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乡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综合考量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后,酌定某物业公司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25%的责任;被告闫某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25%的责任;被告张某及其监护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承担25%的责任;被告卢某、史某及其监护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各承担12.5%的责任。
随着城镇化的迅速发展,慢慢的变多的进城务工人员选择在城市定居,各小区入住人口的增加、人员素质的参差不齐也对物业服务企业在安全保障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一、提升安全意识,落实安全责任。定期组织各类安全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素质。督促各物业公司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方案和相关台账,落实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治理措施,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规章制度。
二、排查隐患,做好安全工作。制定相关规定,督促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做好评估,完善预案,对各小区安全工作进行规范细化,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完善安全防范及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工作。
三、监督检查,巩固安全防线。通过月检查等多种形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按时进行检查,根据检查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随时抽查、复查整改落实情况及整改进度,形成闭环管理。
司法建议是人民法院依法延伸审判职能,助推社会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抓手,对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极其重大意义。乡宁法院通过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司法建议,积极主动融入基层社会治理,坚持能动司法理念,从个案、类案中察觉缺陷,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发出司法建议,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类案的发生,维护社会稳定。